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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太阳能学报》

  创刊于1980年,

  中国科协主管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主办

《太阳能》杂志社有限公司出版

《太阳能》杂志:

  Solar Energy

  CN11-1660/TK  ISSN 1003-0417

  国内发行2-164  国外发行Q285

《太阳能学报》:

  Acta Energiae Solaris Sinica

  CN11-2082/TK  ISSN 0254-0096

  国内发行2-165  国外发行Q286

详细内容

碳排放权交易&结算征求意见 光伏电站将迎来一波新的发展高潮

        来源:生态环境部办

        11月2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用于抵消的减排量应来自可再生能源。

        

        总体上看,政策倾向依旧是鼓励市场参与者多使用来源于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的CCER,通过碳市场真正的促进新能源项目的发展,加大风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比例,发挥碳市场的真正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功能。根据相关测算,企业年排放1吨二氧化碳,需要安装1.1kW以上光伏站才能实现碳中和。光伏电站必将又迎来一波新的发展高潮!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便函〔2020〕37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我部组织起草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就上述两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张敏思、王铁

        电话:(010)65645639、65645642

        传真:(010)65645638

        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3.《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4.《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5.抄送单位名单

        6.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28日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是指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的排放配额等交易以及排放报告与核查、排放配额分配、排放配额清缴等活动,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活动原则】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必须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服务、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部门及职责】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政策与技术规范,并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数据报送、核查、配额分配、清缴履约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通过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或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报告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报生态环境部汇总。非重点排放单位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

        第六条【试点碳市场对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重复参与相关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等活动。相关细则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二章 排放配额管理

        第七条【配额分配方法制定】生态环境部综合考虑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因素,制定并公布重点排放单位排放配额分配方法。

        第八条【配额分配方式】排放配额分配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有偿分配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

        第九条【预留配额】生态环境部可预留一定数量排放配额,用于市场调节、重大项目建设等。

        第十条【配额分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排放配额分配方法,向本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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