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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太阳能学报》

  创刊于1980年,

  中国科协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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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杂志社有限公司出版

《太阳能》杂志:

  Solar Energy

  CN11-1660/TK  ISSN 1003-0417

  国内发行2-164  国外发行Q285

《太阳能学报》:

  Acta Energiae Solaris Sinica

  CN11-2082/TK  ISSN 0254-0096

  国内发行2-165  国外发行Q286

详细内容

市场竞争效率理论及其在电力市场的应用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作者:叶 泽 


市场经济运行的有效程度可以用市场竞争效率理论评价。我国电力市场改革已经有近20年,特别是2015年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九号文件发布以来,省级电力市场迅速发展,2020年全国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42.15%。但是,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目前我国电力市场运行有效程度如何?很少看到相关的研究成果。本文探讨用市场竞争效率理论提出我国电力市场运行的效率问题,并分析目前我国电力市场中政策干预的福利变化和净福利损失,提出了提高我国电力市场竞争效率的实现途径。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ID:zgdlqygl 作者:叶 泽)


市场竞争效率理论及其评价


市场经济是最普遍和最成熟的经济形态,西方经济理论对市场经济的有效性或市场竞争效率问题有明确和一致的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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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率的一般分析——帕累托效率


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尔弗雷德·帕累托(Vilfredo Pareto)1897年发现了少数人拥有大量社会财富的规律,由此他提出了所谓“重要的少数与琐碎的多数原理”;同时,指出了这样一种资源配置状态,即任何形式的资源重新配置都不可能使至少有一个人受益而同时又不使其他人受损害。后来,福利经济学把使至少一个人的状况变好而没有任何人的状况变坏的资源重新配置称为帕累托优化(Pareto Improvement);同时认为一个有效率的经济可以被看成是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经济,或是所有的帕累托改进都已发生的经济,把这种经济状态称为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微观经济学证明,充分信息和没有外部性的完全竞争市场经济具有帕累托效率。如图1所示,消费者剩余表现为需求曲线与价格与供求交点连线之间的三角形区域面积,而生产者剩余表现为供给曲线与价格与供求交点连线之间的三角形区域面积。在上面三点假设的基础上,当市场均衡点为E、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分别为Q0和P0时,消费者福利和生产者福利之和即社会福利最大,市场竞争效率最大。


由于充分信息、没有外部性和完全竞争市场结构都是极其严格的假设条件,因此,市场经济的帕累托效率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仅仅存在于理论假设中。但是,帕累托优化有非常明确的实践意义。如果市场经济中还存在其它市场主体利益不受损失条件下的某一利益主体福利增加的可能,那么这个市场经济的效率就还有提高的空间。帕累托优化和帕累托效率对经济效率及其实现途径进行了抽象的分析,可以作为认识和分析电力市场有效竞争问题的理论基础。


市场竞争效率理论


微观经济学通过严格的理论分析认为,一个具有帕累托效率的市场经济必须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第一,交换的效率。即所有能够为交换主体带来利益的交换都已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不存在进一步交换的余地。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比较从一个单位商品中得到的效用与支付的成本即价格,当边际效用大于价格时,会选择购买和消费,实现帕累托优化,直到每个市场主体购买的每个商品之间的边际替代率相等。理论上,竞争性市场的价格供求机制充分作用的结果,能够保证实现交换效率即所有能够为交换主体带来利益的交换都已发生。反过来看,对市场价格机制发生作用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导致缺乏交换效率,使消费者在相同预算的基础上实现效用最大化。


第二,生产效率。生产的效率即不可能生产出更多的某些产品而不减少其它产品的产量。生产可能性曲线用来说明在其它商品产出水平既定条件下一个经济可以生产的某一种产品的最大数量。图2中I不是生产有效的,可以进行帕累托优化,而A,B点是生产有效的。生产效率要求经济沿着生产转换曲线的边缘线即生产可能性边界曲线运行,否则,生产效率就没有实现最大。



第三,产品组合效率。产品组合的效率指经济中产出品组合与消费者的偏好相一致,实际上是生产与消费结合的效率。与生产效率条件相结合,即市场经济在生产转换曲线上某一点上产品组合正好反应了消费者偏好。如图3所示,图中有生产者最大生产可能性边界曲线和消费者消费效用的无差异曲线,两者的切点E点代表在市场均衡条件下生产者的生产要素得到最优组合的同时消费者对商品的效用或偏好也实现了最大化,即产品的边际转换率等于消费者的边际替代率。竞争性市场实现这一效率的结果,是因为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者会把产出提高到边际成本与市场价格相等的那一点。


市场失灵、政府干预及市场竞争效率评价


第一,市场失灵。由于市场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产品具有外部性,市场结构不满足完全竞争条件等原因,实际上,市场经济不可能同时实现交换效率、生产效率和产品组合效率,市场客观上存在失灵问题。市场经济在国家或行业范围内并不总是有效的,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在某些情况下,不受管制的竞争性市场是无效率的,因为价格无法向消费者和生产者传递正确信号。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经济危机发生后,伴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变化和发展,有关市场失灵的观点已经形成共识,经济学家不断完善和补充传统的市场均衡理论,与古典经济学排斥政策干预不同甚至相反,现代经济政策中,针对市场失灵的政府政策干预已经变得丰富多彩。许多国家电力工业20世纪初期就采取市场经济制度,结果因为市场失灵在20世纪中期采用国有自然垄断一体化经营模式;80年代后又由于国有企业的“X”非效率现象和技术、制度创新在更高的层次上回到市场经济加专业化的电力监管制度模式。


第二,政府干预及其形式。除上面指出的经济假设不符合实际导致的市场失灵并产生政策干预以外,另一方面,效率目标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唯一目标,有效状态可能与收入分配不公平等相联系,因此,也需要政府政策干预。国内外对市场经济的政策干预主要采取的形式有价格干预,生产配额,关税和进口管制,税收和补贴等。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对粮食采取价格下限或保护价收购政策;目前许多城市为了控制房价,采取了价格上限管制政策。国际贸易中通过提高进口关税或采用进口配额保护本国相关产业;我国对居民用电实施补贴等。


第三,市场竞争效率评价。政府针对市场失灵的政策干预虽然有必要,但是,却会降低市场效率,产生社会福利净损失。由于不同干预手段会产生不同的效率成本,因而在设计和评价干预政策时需要权衡成本和收益,比较效率损失成本和实现政策目标所产生的收益,然后对干预政策进行选择。经济学中广泛使用的效率评价方法是福利分析法,通过分析消费者和生产者在政策干预前后的福利变化,可以判断政策干预的利益偏向及总体效果,从而有利于政府对政策干预的科学选择。


当前我国电力市场政策干预的福利分析


相比于其他商品市场,电力市场不仅缺乏信息、外部性和市场结构等方面的条件,还由于电能商品的公用性、不可储存性和电力工业的规模经济性和网络经济性等特征,有更多的有效竞争限制。电力市场失灵的程度之大,以至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曾经在20世纪中叶不得不将私有化的电力企业国有化,对电力工业采取国有垄断经营及政府监管体制。在目前已经实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国家,一般都成立了专门的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运行实行专业化的政府监管。目前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由政府主导,政府对市场体系与交易规则等实施了较多的政策干预,也与电力市场失灵及其潜在损失有直接关系。不过,上面的理论分析表明,政府政策干预在实现特定目标的同时,也要付出成本或代价。目前我国政府对这方面的认识并不充分,以为政策干预只是实现利益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或者对现有利益格局进行调整,或对潜在的利益变化进行控制等。本文试图揭示政策干预对市场主体利益变化的影响以及社会福利净损失的客观存在。


价格干预的福利分析


目前我国电力市场包括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试点中同时实现价格上限与价格下限制度,有些中长期市场还按交易品种分别实施价格上限和下限制度。


第一,价格上限的福利分析。价格上限通过非经济手段把价格确定在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水平,如图4所示,市场均衡价格是P0,而管制政策将最高价格确定在P最高。在价格上限管制下,用户增加了A-B的福利,而发电企业减少了A+C的福利。由于存在产量的变化,发电企业在管制中减少的福利并不等于用户增加的福利,产生了社会福利净损失B+C。从图中可以看出,价格上限管制力度越大,即最高价格与市场均衡价格差越大,实际成交数量越小,发电企业福利损失越大,社会福利损失也越大。目前我国电力市场没有分析和明确过市场均衡价格水平,只是要求市场交易价格必须低于基准电价(上网侧)和目录电价(销售侧),考虑到目前中央发电企业主营业务整体盈利不佳的事实,可以判断目前我国电力市场交易价格整体上低于市场均衡价格水平,即目前我国电力市场整体上处于价格上限管制状态。



第二,价格下限的福利分析。最低限价通过非经济手段把价格确定在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水平。电力市场价格下限管制提高了交易价格,保护了发电企业的利益,如在电力系统低谷负荷时段,发电企业会报低电价甚至负电价,价格下限一般高于市场均衡价格。如图5所示。价格下限导致相当Q2Q3的过剩供给,用户福利减少了A+B,发电企业福利增加了A-C,净福利损失为B+C。从图中可以看出,价格下限管制力度越大,即最低价格与市场均衡价格差异越大,实际成交数量越大,用户的剩余损失A+B越大,社会福利损失越大。在价格下限管制中,用户减少的福利并不等于发电企业增加的福利,产生B+C的净福利损失。


生产配额的福利分析


生产配额指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把供给限制在均衡点以下数量水平的干预行为。除电力市场“双轨制”原因外,为了平衡不同交易品种和不同利益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用户和售电公司之间的利益,我国电力市场通过规定不同交易品种的电量规模和在市场交易中引入“供需比”等参数限制发电企业等主体的投标数量,两种情况下的政策干预与一般商品市场中生产配额管制的机理及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基本相同。


如图6所示,在存在生产配额的情况下,生产配额把供给量由Q0减少到Q1,与没有配额相比,发电企业增加了A-C的福利,用户却产生了A+B的福利损失,社会福利净损失为B+C。



“省间壁垒”的福利分析


一般商品市场如果没有进出口限制,意味着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一体化,国内与国际市场价格之间仅存在运输成本的差别。实际上,一般经济中总存在贸易壁垒,具体表现为进口税、进口限制和出口税、出口禁运等进出口限制。目前我国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交易壁垒,各省(市、区)在做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基本上都采用把国家跨省跨区电量分配计划、政府间电力电量协议等作为边界条件进行本地电力电量平衡,然后进行余缺电量交易。基于资源配置的日常电量交易并没有开展,省内市场与省外、区外市场并没有形式统一的市场,在非政府计划、余缺调剂包括应急交易外,外省、区低价电并不能替代本省高价电,从而形成了电力交易的“省间壁垒”,产生了类似一般商品市场中存在的进口限制问题。如图7所示,在自由交易体制下,省内价格与省外价格相同为PW,总消费量为QD,其中省内产量为QS,跨省、区交易量为QD—QS。取消外省、区购入电量使价格上升到PO,省内产量上升到QO。在这种情况下,省内发电企业增加梯形A的福利,省内用户则减少了A+B+C的福利,社会净福利损失为B+C。因此,限制购入外省电能是存在社会成本的干预手段。从图中可以看出,限制数量越多,省间壁垒越大,净福利损失也越大。


补贴的福利分析


一般商品市场中还通过补贴与征税两种手段进行政策干预,补贴可以看成负征税。我国电力市场中存在补贴现象。不仅包括明补,如一些省对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给予基数电量奖励,或者直接给予财政补贴;还有暗补,如电力市场中经营亏损的发电厂在集团公司内部得到补贴,国家对国有发电企业的低息贷款,投资收益减免等。政府补贴无论支付给生产者或消费者任何一方,由于会相对影响供给或需求曲线及市场均衡结果,实际上会由双方分享。如图8所示,支付发电企业补贴的直接效果表现为供给曲线向右下平行移动相当于补贴金额的距离;支付用户补贴的直接效果则是需求曲线向右上平行移动相当于补贴金额的距离。两种补贴方式对市场均衡的改变结果相同,都使均衡价格相差等于补贴金额的水平。给定原来的均衡产量与价格组合(Q0,P0),为单位产品提供S金额的补贴,等于使发电企业供应价格从P0提高到PS,而使消费者价格从P0下降到PD,结果总产销量从Q0上升到Q1。补贴的存在使用户福利增加了A+B,同时发电企业的福利也增加了E+F,补贴金额为(A+B+E+F+G)。用户和发电企业福利同时增加是政府补贴的直接结果。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补贴支出金额大于消费者福利和生产者福利的增加之和,差额是G,这是政府补贴所产生的社会福利净损失。进一步分析,政府补贴在发电企业和用户之间比例的分配取决于供求曲线弹性的相对大小。弹性相对越小,补贴分配的也越少。由于电力用户需求弹性肯定小于发电企业的供给弹性,因此,政府补贴无论支付给发电企业还是用户,将主要由发电企业获得。


基于帕累托优化的电力市场完善建议


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第一,政府主导的市场。仔细分析目前我国各省电力中长期交易方案并与国外成熟电力市场比较,可以发现国外电力市场是市场主导与政府监管的市场;我国有太多设计精巧的政策干预,是政府主导并直接管理的市场。国外市场主体在交易体系和规则的基础上主要瞄准电力市场供求平衡状态进行经营决策包括风险管理,我国电力市场主体主要瞄准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则和参数进行经营决策和风险管理。在目前我国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政府通过年度交易方案等把市场主体隔离在供求平衡状态,市场主体在事先设计的交易品种及电量规模的框架内参与竞争,根本不管市场供求平衡状态。由于范围相对很窄的价格上、下限管制标准和交易品种与交易主体的成交数量管制,市场主体的财务风险也在政府年度交易方案中得到了控制。进一步分析,发电与电网容量投资也与电力市场包括输配电价反映的价格信号关系不大,而主要与宏观经济政策有关。因此,目前我国电力市场实际上是政府主导的市场,而不是市场主导的市场。


第二,增加政府监管力量。电力市场比其它市场更容易出现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产生的损失更大。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国外电力市场改革在建立电力市场的同时也同时成立了专门和专业化的电力监管机构。我国既然选择了电力市场改革道路,就必须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如果因为担心市场失灵而以行政管理方式限制市场机制作用,那就不如回到传统的垄断经营体制。电力市场加政府监管是国外成熟电力市场的体制特征。目前我国电力市场体制中政府行政管理太多而政府监管明显不够,应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增加政府监管力量,使电力市场的体制模式由政府主导的电力市场模式向电力市场加政府监管的模式转变。政府监管针对市场失灵问题,要体现专业性和科学性。比如,根据上面的分析,目前电力市场政策干预中,有些政策如价格下限有利于发电企业,有些政策如价格上限有利于用户,我们是否知道每项政策干预都产生了社会福利净损失?这些政策同时作用究竟对发电企业和用户综合产生了什么影响?等等。


第三,厘清市场机制作用两面性的边界。市场机制能够提高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也会产生市场失灵问题。市场机制的两面性要求我们精准分析市场机制不同效果的适用情景,并在市场体系与交易规则设计中尽可能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而避免出现市场失灵。目前我国电力市场在没有进行精准分析的基础上又对市场失灵过度敏感,所以出现了由政府主导,整体上以控制市场失灵为主的市场方案,强调形式如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和电量规模等,缺乏实质如发电的充分替代与最优生产效率,用户参与的价格机制等。因此,我国电力市场改革要厘清市场机制作用两面性的边界,在市场能够提高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而在可能产生市场失灵的领域,加大政府监管。当然,要厘清这个边界并不容易。比如广东对参与市场的燃气机组进行补贴,是采取政策补贴的方式,还是建立和完善辅助服务市场?两种方式中显然后者更有效率。如果燃气机组不能在市场中获取足够的收益,说明这种投资相对过剩,政策补贴只会进一步诱导过剩。反过来,如果市场价格上限太低,燃气机组在调峰调频和容量市场发挥其独特价值的价格受到限制,不能获取与其价值对应的收益,短缺程度将进一步加重。在电力市场中,有些发电企业主要靠利用小时或发电量获得收益,有些发电企业主要靠高电价获得收益;燃气机组要靠高电价获得收益,而目前市场并没有提供相应的空间。事实上,许多在市场中有争议的管制政策问题恰恰是市场机制作用不到位产生的问题,市场机制比政府能够更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这是我们选择电力市场改革的基本理由。


根据失负荷价值制定价格上、下限标准


目前我国各省份电力中长期交易和8个电力现货市场试点中都采用了价格上、下限制度。国外电力市场一般只设价格上限,主要目的是保护用户利益,防止发电企业使用市场势力获得超额利益;他们认为发电企业在电力市场中具有市场优势和信息优势,不需要价格保护。我国发电企业的市场优势和信息优势相比国外更加突出,但是,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现象难免不会产生恶性竞争问题,因此,我国各省电力市场普遍设定了价格下限,尽管这个理由非常特殊。国外电力市场价格上限主要针对电力市场中市场势力滥用问题,一般适用于电力市场供电紧张时市场成交价格迅速上升的特殊情景。国外管制理论与政策认为,发电企业可以不根据自己的生产成本而根据用户的最大机会成本或最大失负荷价值报价,由此形成的很高的市场成交价格是正常的市场均衡价格,不被认为是发电企业市场势力作用的结果,只有超过这个价格的报价才属于市场势力管制的范围。因此,在国外电力市场中,市场价格上限的依据是用户的最大失负荷价值,价格上限标准由电力现货市场中可能出现的极端情况下的最大市场均衡价格或用户最大失负荷价值确定。目前我国中长期电力市场和电力现货市场中普遍采用的价格上限和下限标准没有明确的理论依据和确定方法,基本原则应该是以不同类型发电企业单位电量的平均会计成本为基础,以最大的平均成本作为价格上限,最小的平均成本作为下限。这样确定市场价格上下限标准没有考虑市场均衡状态和需求因素,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由于电力负荷需求经常变化,市场供求平衡状态也相应变化,供求紧张或过剩经常交替出现。在这种情况下,现有的价格上限和下限标准就会经常使实际成交价格背离真实的市场均衡价格,一方面产生效率损失,另一方面发出错误的资源配置信号。


建议各省借鉴国外经验重新设定价格上、下限标准。价格上限标准按年内可能出现的最严重电力供应紧张情景下用户最大失负荷价值确定。价格下限标准按年内可能出现的最严重电力供应过剩情景下发电企业的最小投标价格或获得发电电量的机会成本确定。价格下限没有国外经验参考,但是根据市场经济原理,在供应过剩情况下发电企业要想继续生产就必须降价,考虑到清洁能源电网必须消纳,火电企业在供应过剩的情况下继续发电的机会成本是停电后第二天热启动费用,因此,火电企业继续发电的最小投标价格是维持安全运行条件下不超过热启动费用的负电费支出所对应的负电价。按这个标准确定市场价格上下限后,电力市场均衡价格在这个范围内运行,这样的市场才是最有效率的电力市场,能够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如果政府要控制发电企业的收入水平,或者降电价,可以建立发电企业年度成交均价控制标准,超过这个价格的收入由政府管理。这样的市场尽管由于年度平均价格管制会产生社会福利净损失,但是,相比于目前的价格上下限制度,由于能够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和吸收用户参与,能够获得更大的效率,是次最优的电力市场。


取消投标数量限制


在目前我国电力市场政策干预措施中,最不合理的是类似于一般商品市场配额管理的发电企业和用户的投标数量限制。市场竞争效率需要满足交换效率、生产效率和产品组合效率三项条件,投标数量限制因为限制了生产替代和消费替代,相当于限制了交换效率和生产效率。以生产替代为例,在清洁能源全额消纳的假设下,如果电力市场不能形成低成本机组替代高成本机组的机制和结果,这样的电力市场甚至还不如计划体制下的等微增调度。在政府主导的电力市场交易方案中,对所有发电企业的利益平衡成为基本原则,通过价格上、下限管制和投标数量限制双重措施,低成本机组或电厂只能获得相对有限的利益改进,而不是基于生产能力的全部利益改进。这种以牺牲效率为基础的利益平衡显然不符合帕累托优化,因为如果用低成本机组替代高成本机组,至少可以产生成本差的利益增量。这种替代机制不建立,每年产生的社会福利损失难以估量。用户替代的原理基本相同,如果投标数量限制导致效用(可以单位电量的经济增加值为依据)大的用户不能充分生产和用电,部分替代低效用的用户的生产和用电,那么就会产生用户效率或者消费者福利损失。


取消投标数量限制后如何解决高成本电厂或机组发电问题有二种基本思路。第一,政府通过价值评估认可这些电厂或机组的“搁浅成本”,然后允许这些电厂或机组以发电权交易等方式获得相应的补偿,直到“搁浅成本”补偿完毕。由于高效率机组的生产替代至少可以获得与效率差对应的利益增量,因此,这种办法至少比现在的投标数量管制更有效率。第二,直接关停电厂或机组,将人员转移到新建项目,经济损失在发电集团内部平衡。“搁浅成本”是西方国家处理电力市场改革中因政府政策调整造成私有电力企业直接损失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原则上并不适用我国。我国发电厂或机组都有集团公司支撑,集团公司内部有低效率电厂或机组,也有高效率电厂或机组,直接关停低效率电厂或机组相当于在内部完成了发电权交易。集团公司每年都有新建项目,可以把人员安排在新建项目上。其它行业的国有企业能够这样处置,甚至不考虑人员安排,电力行业为什么不可以。


正确认识“省间壁垒”,促进跨省跨区直接交易


第一,正确认识“省间壁垒”的净福利损失。“省间壁垒”既有省间输电通道限制的技术原因,也有传统的类似贸易保护的原因,还有长期以来本省电力电量平衡所形成的习惯的原因。“省间壁垒”过去长期以来被认为有利于保护本省经济,而根据图7的福利分析结果,省内发电企业的福利增加小于省内用户的福利减少,“省间壁垒”确定地产生了社会福利净损失。近年来,随着国家能源基地及其特高压电网建设,“省间壁垒”越来越小,但是,非政府计划、新能源消纳和余缺调剂的基于效率的生产替代或跨省跨区直接交易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相比于省内电力交易,电力市场更加适合于跨省跨区交易。一是因为跨省跨区交易产生了电量规模更大和效率差更大的生产替代,能够显著地提高效率;二是因为跨省跨区电力市场更加真实地发现了价格,使价格信号具了资源配置功能。因此,我国应该在消除“省间壁垒”上形成共识,因为这样对本省和交易省份都有利。


第二,建立电网企业准许收入闭环机制,增加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目前我国“省间壁垒”部分与输配电价改革不彻底,缺乏准许收入或者准许收益率的闭环机制有关。在电力市场改革中,输配电价除了形成电网企业的成本补偿和合理收入的机制外,更重要的是要促进电力市场交易。目前我国输配电价没有建立完善的准许收入闭环机制,电网企业年度实际准许收入与核价时基于预测数据的预测准许收入缺乏年度评估与平衡调整机制;加上电网企业投资负担较重,近年来电价降低,主营业务盈利较低甚至亏损,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电网企业通过购销价差增加收入。在目前输配电价核价结果普遍低于平均购销差价的情况下,电网企业更倾向于代理用户或售电公司购买省外低价电,而不是由用户直接向省外、区外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购电,结果影响了电网开放。因此,建立准许收入闭环机制,完善输配电价改革,能够增加跨省跨区电力交易规模,有更多发电企业和用户参与,形成更加充分的生产替代和消费替代,提高电力市场效率。


取消对市场主体的各种补贴


目前我国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对市场主体直接补贴的不多,但间接补贴不少。直接补贴如对煤气机组的补贴,对参与市场竞争的发电企业的补贴等;间接补贴包括银行低息贷款,企业利润约束和所有者投资回报约束较松等。根据图8的分析结果,政府补贴也会产生社会福利净损失。如果进行动态分析,效率低的市场主体因为补贴在市场竞争中低价中标,会产生扭曲的价格信号,引导错误的资源配置,在长期内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因此,要取消对市场主体的各种补贴。合理的直接补贴可以并入电价,这样不会产生补贴形成的社会福利净损失。间接补贴或者暗补中要解决发电企业的收入和利润考核问题。如果不能建立市场竞争条件下全国统一的发电企业经营业绩评价考核制度,发电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收入或利润变化不能得到客观真实的评价,发电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投标价格就会失真,甚至出现在分析价格下限管制政策中提到的恶性竞争或低于边际成本的报价竞争。为什么要强调全国统一,一方面发电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可以有相同的管制政策;另一方面,不同省电力市场中曾经出现由于不同发电集团公司对发电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标准不同所产生的市场价格扭曲问题。有些发电集团公司对所属发电企业主要考核利润,发电企业报价相对理性;但有的发电集团公司考核收入或机组利用小时,发电企业报价就明显偏低。这样会使市场成交价格信号扭曲,也会产生社会福利净损失。(本文得到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竞争政策在电力产业的适用性与难点问题研究”(18JJD79001)资助)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1年03期,作者供职于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长沙理工大学电价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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